例如,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和不可再生性,伴随着矿体向矿产品的转化过程而不断消减。
另一类是作为生产资料或人类生存条件的财产或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力量。[29]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7页。
他说,只要翻一下历史..就会看到,到处都是公职人员压迫公民,而政府则取消人民的主权,暴君们谈论叛乱,而人民则抱怨暴虐政治。一项权利只能使享有者有资格享有一种假定利益,即对某种可以合理预测对他有好处的事物所享有的利益。具有垄断特性的财产所有权,从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的角度来看,其基本内涵是义务主体不得享有。南斯拉夫宪法第73条的自然资源,罗马尼亚宪法第135条的任何性质的地下资源、可用于发电的河流、可用于公益事业的河流、沙滩、领海、经济 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古巴宪法第15条的不属于小农或由小农组成的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地下资源、矿山、主权范围内的海洋自然资源和生物资源、森林、水流,德国基本法第15条的土地、自然资源,葡萄牙宪法第80条的土地与自然资源 等也都属于此类。实际上,当近代启蒙思想家说人的权利是天赋‘ 的时候,他们不是在追溯权利的来源,而是在探寻权利的性质或本质。
在魏玛宪法中, 自然资源国家垄断表现为一个逐渐形成的过程,即通过逐步的征收(第153条)、转移 (第155条)等,把原本未处于垄断状态的自然资源变成垄断资源。这是一个庄严的宣告,是以政权、武装的阶级垄断为保障的宣告。参见杨小君编:《重大行政案件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8—390页。
但实际上,政府的建设性支出资金依然一直保持着持续、高速增长的态势,遭遇金融危机之后此种财政投资的规模扩张更加迅猛。(二)城乡居民的生存困境土地财政之于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消极影响 财政资源的稀缺性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政府都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各地必须在11月底前全部开工,确保年内基本建成400万套以上。如果地方政府利用宽松的信贷政策套取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实施不理性的经济投资,最终将导致金融风险转换为财政风险,并使政府背上沉重的财政负担,使地方政府更加陷入对于土地财政的严重依赖。
而依据财政部2000年颁发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所谓专项拨款则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等等。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x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省级政府对于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模式与财政部规定的制度基本相同,但是各省市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客观因素的选取、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标准的设定、税收返还比例系数等方面,与中央政府的做法略有差异。[26]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支出分类办法似乎说明公共财政模式已基本建立。正是基于前述诸种原因,经营城市一度为各地方城市政府所推崇——所谓城市经营,是指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综合运用土地资源、地域空间及其他经济要素,从总体上整合城市资源的配置,使经济效益最大化。周政华先生认为:由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拆迁安置房,地方政府已经形成了政府低价供地—开发商开发—符合条件的居民购买的成熟模式,整个过程无须财政资金扶持。
以中国《宪法》而言,其第33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明晰中国国家建设和发展的终极价值或最高目标。譬如,在2003年湖南省嘉禾县违法拆迁事件中,[14]嘉禾县委、县政府以商业目的为由强行拆迁民居,并采用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的标语,甚至采用所谓四包、两停等措施,致使某些公务员被迫离婚,甚至将抵制拆迁的李某夫妇等人予以刑事逮捕。以资本积累规模扩大为首要目标的新型赶超战略及其制度模式,当在人权保障等宪法理念、量能课税(费)等宪法原则的引领之下有所调整。而在土地使用费巨幅增长之同时,城镇居民、尤其是城镇新移民中的中低收入阶层势必由此而陷入生存困境,他们的社会权——尤其是其住房权将陷入困境。
而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极低,农民得不到合理补偿。政府间转移支付作为达到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的手段,对缓解双向非均衡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此可见,与一些国家的情况相比,我国的县级政府税收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并不太小,但应当看到的是,美、日等国的地方财政缺口是由规范的、法制化的转移支付来弥补的,而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远未规范化、法制化。地方政府之间在争取更多财政收入的动机之下所展开的激烈竞争,不仅盘活了土地等国有资源并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更使中国已有的比较优势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充分发掘。
这个绝对不是分税制的错误。为此,财政部1996年要求各地根据中央的分税制模式,制定省以下的分税制制度。为了将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国家的财政收支模式同我国长期实行的所谓‘生产建设财政模式相区别,并且,以此为基础,探索我国自己的财政运行机制构建方向,我们给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模式冠之以‘公共财政。[15]徐德富、涂云龙:《我国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行为分析》,载《现代商业》2007年第1期,第71页。而199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第1条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和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20]依据财政部颁发的《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法进行分配。
[19]中国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中央政府等高层政府的财政能力迅速提升,但是随着农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改革措施的推行,县乡政府等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被严重削弱,在财政上严重依赖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第9条则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推进法治化的财政支出制度改革,以消减地方土地财政的负面效应 财政支出结构系以公共服务投入为主还是以经济建设投入为主,近年来伴随着所谓公共财政课题而倍受争议。这些办法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分税制的总体要求。
[16]据廉思博士等人的调查结论,近年来在各大城市出现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大学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他们被形象地称为蚁族),他们大都居住在面积狭小、租金低廉的出租屋内,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的被访者占69.6%,人均租住面积在11~20平方米之间的占到了24.8%,人均20平方米以上的被访者仅占5.5%,月租金人均377.24元。[25]按照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我国现行支出分类采取国际通行做法,同时使用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两种方法,前者分为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等大类,下面再分款、项两级,后者又设置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等12类,下设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转移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款项。
周刚志,法学博士,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17]居住面积小、条件差是众多大学毕业生生存状况的显著特征,如果加上农民工等城市新移民群体,那么蚁族的规模将更加庞大。近年来,尽管地方负债已经呈现日益严重之趋势,为了缓解房价快速增长所带来的民生压力,中央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问题上向地方政府施加了强大的政治压力。
专项补助虽然更能体现中央政府在支持地方政府提供某项公共产品方面的政策意图,存在发挥均等化作用的潜力,但过去实践却发现它同样不利于区域间的横向平衡。对不能落实四包工作的公职人员,将实行两停处理,即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二、地方土地财政导致的宪法效应 (一)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土地财政之于宪法上国家目标规定的积极意义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4]这些数据充分说明了中国地方政府之于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性。2011年6月11日,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召开,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提出:今年的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既是经济任务又是政治任务。
[8]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38页。为此,我国需依循人权保障的宪法理念,在整个财税法制领域贯之以量能课税(费)、生存照顾等法治原则,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推进法治化的财政支出制度改革,以消减地方土地财政的扩张冲动,遏制其负面效应之滋生。人与人之间竞争,户与户之间竞争,机构与机构之间竞争一传统的经济分析,这些是所有的竞争了。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使得地方政府经营城市的方案,一再适用针对城市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的所谓强制拆迁,以取得可以再次拍卖并再次获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的国有土地。
从思想上来讲,大家都希望把事情办得好一点,但是财力是有限的。[23]2008年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仅有3404亿元,而专项转移支付则高达8888.31亿元,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亦高达4271.19亿元。
[2]财政部在1996年3月26日颁布的《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财地字[1996]24号文)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地区)根据中央对省级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模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省以下财政体制办法。[29]詹向阳:《论中国不良债权债务的化解》,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75、77、89页。
[24]刘溶沧、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n》,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5页。(二)地方土地财政产生的深层原因:赶超型的经济发展战略 地方土地财政的制度根源是否为分税制?近年来,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尤其是前总理朱镕基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上对于分税制推高房价论所提出的尖锐批评更是引人瞩目:我们制定了一个错误的政策,就是房地产的钱,都收给地方政府,而且不纳入预算,这不得了。